各县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州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断探索“教育、服务、惩戒”相结合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和《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文旅市场主体活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文化和旅游局编制了《楚雄州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试行)》和《楚雄州文化市场综合查一次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和《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文旅市场主体活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文旅发〔202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探索推行“教育、服务、惩戒”相结合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提升我州文化市场营商环境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编制了《楚雄州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并对其执行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条件和执法方式
对列入本清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初次、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可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强制。
《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对于《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宣传和辅导,通过批评、提醒、劝告、告诫、约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或责令当事人纠正,督促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二、实施过程注意事项
(一)《清单》是行政机关对首违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裁量权的规范,不是对执法依据的直接修改。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当事人违法违规情节继续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合理裁量,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清单》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作为其他需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的依据。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强制。
(五)当事人首违或轻微违法违规免予处罚后又产生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三、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楚雄州文化市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楚雄州文化市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3.楚雄州文化市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4.楚雄州文化市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
楚雄州文化市场综合查一次清单(试行)
序号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检查事项 |
执法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文化和旅游局 |
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有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行为。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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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化和旅游局 |
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条款 |
1.对娱乐场所是否有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2.娱乐场所是否有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3.娱乐场所是否有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为。 4.娱乐场所是否有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行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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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化和旅游局 |
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 |
1.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行为。 2.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行为。 3.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4.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行为。 5.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行为。 6.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行为。 7.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的行为。 8.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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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化和旅游局 |
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条款 |
1.营业性演出是否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为。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有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为。 3.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 4.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有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5.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有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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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化和旅游局 |
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统计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 |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1.《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等条款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条款 |
1.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有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旅行社是否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行为。 3.旅行社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旅行社是否有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 5.旅行社是否有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6.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经等级认定或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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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和旅游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网站经营情况的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条款 |
1.在线旅游经营者是否有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为。 2.平台经营者是否有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 3.在线旅游经营者是否有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4.在线旅游经营者是否有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为。 |
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