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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行政处罚案件公布

索引号:11532300015167866W-/2024-1018003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4-10-18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案件1

大理安然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道路客运案

案件情况:云LL0512号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19日

案件2

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违法经营道路客运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18日16时50分,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姚安大队接到姚安县汽车客运站工作人员举报,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所属云E27715号车驾驶员在姚安县汽车客运站门口揽客。经执法人员调查,云E27715号车客运班线为楚雄到永仁,该车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从永仁县发车至楚雄市行驶至姚安县境内时,在姚安县客运站出站口位置共揽客3名,经姚安县客运站工作人员劝导,这3名在姚安县客运站门口上车的乘客被劝导下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姚安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9月18日

案件3

聂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11日19时20分,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姚安大队与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开展“夏日行动”联合行动中,在姚安县栋川镇大龙口二中岔口处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聂某驾驶云ED16982号小型普通车(车辆所有人:聂某)。该车核定载人数5人,车上共计载有3名乘客。经执法人员调查,该车乘客已在呼我平台下单,该车通过呼我平台接单,拉载3名乘客从姚安县郭家凹出发,送至姚安县人民医院,当事人聂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ED16982号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聂某手机记录显示其驾驶ED16982号车自2023年11月起开始呼我平台接单,累计提现约1500余元车费收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姚安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12日

案件4

南华县龙川镇发财猫天麻肚子鸡火锅店违法使用过期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24日上午,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在位于南华龙川镇聚鑫家园二期的南华县龙川镇发财猫天麻肚子鸡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佐料台、厨房操作台、仓库内查获七个品种16瓶(包)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被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南华县龙川镇发财猫天麻肚子鸡火锅店的行为已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二、决定给予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22日

案件5

杨某违法经营道路客运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13日15时,元谋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马街南路元谋汽车客运站路段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驾驶元谋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ET5585比亚迪牌巡游出租汽车正在候客,当事人杨某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注销,属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元谋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9月13日

案件6

苏某未按规定实名登记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25日3时00分,永仁县公安局永定派出所民警对永仁县皇朝商务酒店住宿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该酒店负责登记旅客信息的苏某对当天住在该酒店旅客李某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永仁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