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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索引号:11532300015167866W-/2024-1024001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4-10-24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云南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7日7时30分,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对云南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旅游团队进行检查。经查,该旅游团签订有《境内旅游合同》,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该案经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月11日,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云南XX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128.00元(大写:柒仟壹佰贰拾捌元整),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对云南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门市部负责人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三)示范点。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服务活动,服务质量不达标、服务能力跟不上,进而引发旅游投诉纠纷,给正常的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干扰。云南省实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以来,楚雄州各级文旅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落实“百日行动”各项要求,严肃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严查旅行社、旅游团、导游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