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XX歌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日23时30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楚雄市XX歌厅”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有3名未成年人。该案经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8月5日,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楚雄市XX歌厅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并处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三)示范点。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市场主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到位,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仍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全州各级文旅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大文化娱乐场所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查办力度,依法打击了一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违法市场主体,有力的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的规范了全州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