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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

索引号:11532300015167866W-/2024-1025002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4-10-25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楚雄XX文化娱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9日,楚雄XX文化娱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且引发刑事案件。2024年5月21日,楚雄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调查处理。该案经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2024年5月3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楚雄XX文化娱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三)示范点。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检查中,经常发现有的娱乐场所只办理《营业执照》,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给文化市场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与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督促娱乐场所开展营业执照登记的同时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审批,确保不出现失管、漏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