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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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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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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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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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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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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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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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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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
旅行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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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导游人员的监督检查 |
导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
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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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物购销经营检查 |
文物商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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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物拍卖经营检查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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