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州文综罚决字〔2022〕第004号
当事人: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30111695679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身份证号:5321231971040XXXXX)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
2022年6月27日16时03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志强(25090021001)、陈志春(YCX21860)、张军(YCX21861)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 “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市部旅游团费收款收据上注有“全程进4个购物店”。该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编号为(楚)州文综检(勘)字〔2022〕03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执法检查,由“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负责人文某全程陪同见证。2022年6月27日16时40分,现场检查结束。
经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主要证据:
1.编号为(楚)州文综检(勘)字〔2022〕03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份共1页。为2022年6月27日16时03分至2022年6月27日16时40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 “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记录。
2.《证据材料1》共1份共1页。为设置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门头照片。
3.《证据材料2》共1份共1页。为2022年6月27日16时03分至2022年6月27日16时40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 “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照片。
4.《证据材料3-7》共5份共5页。为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负责人文某向尹某、刘某、白某、梁某、刘某、张某、谢某收取旅游费用的收款收据照片。证明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的事实。
5.《委托书》共1份共1页。为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负责人文某全权负责配合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6.《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共4页。为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文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的事实。
7.《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取的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的备案登记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9.朱某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为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身份证明。
10.文某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为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文某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讨论,给予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楚龙支行(开户名称: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楚龙支行,开户银行账号:530017061410510037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6日
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摘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摘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摘录: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