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季度涉旅行政处罚案件公布
案件一:
昆明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未按规定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案
案件情况:2022年6月20日15时11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楚雄市鹿城镇“昆明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经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昆明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2年9月7日
案件二:
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游客购物案
案件情况:2022年6月27日16时03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门市部”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市部旅游团费收款收据上注有“全程进4个购物店”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南锦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00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2年9月7日
案件三:
武定县冯某驾驶云ET4198巡游车辆违规收费违法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2年8月21日,武定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乘客投诉驾驶员冯某违规收费行为。随即,武定县对驾驶员冯某及驾驶车辆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21日17时21分,当事人冯某驾驶云ET4198出租车通过滴滴车主APP预约乘客一名,从武定县妇幼保健院至武定县体育广场,收费10元。云ET4198出租车属武定县鸿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冯某属武定县鸿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武定县鸿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城市巡游出租客运,其行为属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驾驶员冯某罚款500.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武定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2年8月25日
案件四:
武定县驾驶员李某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网约车违法案
案件情况:2022年7月5日9时许,武定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狮山镇客运站开展道路交通路面巡查时,发现李某驾驶云AJ9A27雪弗兰小型轿车通过网络平台预约乘客一名,在接受检查时,该车辆驾驶人员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和相关证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驾驶员李某3000.00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武定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2年8月25日
案件五:
南华县龙城宾馆未按实名制登记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2年9月11日,南华县公安局在统一组织民警对辖区行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南华县龙城宾馆当天入住203房号的旅客未按实名制管理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南华县龙城宾馆400.00元(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南华县公安局龙川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2年9月11日
案件六:
元谋县元马镇穗缘酒店未按实名制登记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2年9月15日,元谋县公安局元马镇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行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元谋县元马镇穗缘酒店对当天入住302房号的旅客未按实名制管理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元谋县元马镇穗缘酒店200元(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元谋县公安局元马镇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2年9月15日
案件七:
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4月22日,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华龙川镇老火车站旁一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堆放有大量花生奶、八宝粥、凉茶、食盐等预包装食品,以及部分办公桌椅、一套办公电脑,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电脑,电脑旁摆放有“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有销售单据。该经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属违法开展的经营性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楚雄市华远商贸有限公司40000.00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2022年7月4日
处罚时间: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八:
南华县沙桥镇顺风元宝商店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行政处罚案
案件情况:2022年6月29日,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华县沙桥镇顺风元宝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售卖区有17类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佰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沙桥镇顺风元宝商店3000.00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