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开发区XX图书店(张XX)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8日16时11分38秒至2024年3月8日16时13分47秒,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楚雄开发区XX图书店(张XX)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楚雄开发区XX图书店(张XX)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该案经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及《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3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2024年4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楚雄开发区XX图书店(张XX)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及《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3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3项: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示范点。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检查中,经常发现有的出版物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且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而未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给出版物市场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日常检查,加强网络巡查,加强与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督促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确保不出现失管、漏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