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全州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要求。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我局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具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11.行政执法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利用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第八条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承办科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4.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我局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我局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七条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及时清理。
第八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第三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由负责起草公开信息文本的科室初审,然后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复审后发布。
第五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二条州文化和旅游局在每年2月28日前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利用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
六、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分级负责的原则;
3.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4.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分为自我测评和接受州人民政府考核评议两个阶段。
在自评阶段,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严格按照《楚雄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限、公开的实效、公开的收费六个方面认真进行自我测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在州人民政府对州文化和旅游局考核评议阶段,州文化和旅游局认真准备考核汇报材料,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解决。
第四条根据州人民政府的考核评议结果,对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奖惩。
七、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是指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州文化和旅游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州人民政府或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取证,要求署实名举报。
第三条州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对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接件人及时登记、受理或交有关专管人员登记受理,举报应按时间顺序编号登记,并填发受理通知书;
2.调查核实。受理举报后州文化和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2人以上)向举报人调查核实;
3.形成书面调查结论;
4.做出处理决定;
5.回复举报人。
第五条口头或电话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对举报的以下情况进行记录:
1.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2.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3.举报的事项或要求,以及接到举报电话的时间等。
第六条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之日起,州文化和旅游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延长10日。
第七条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可以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向举报人赔礼道歉;
2.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违反规定收费的,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4.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举报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实际不符的,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九条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八、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州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由局监督部门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六条州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泄密的;
2.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4.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5.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6.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7.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8.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