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楚雄州彝族服饰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根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彝族服饰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针,坚持彝族服饰活态传承、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彝族服饰。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彝族服饰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定期研究彝族服饰保护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形成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彝族服饰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资捐赠形式加入,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彝族服饰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多渠道筹措保护传承与转化发展资金。
第五条 州、县(市)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教体、民族宗教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民政、妇联、残联、科协、商务、投资促进、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文化产业发展等部门,应当将涉及的彝族服饰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规划纳入部门行业规划。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彝族服饰保护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彝族服饰保护和利用工作。建立彝族服饰保护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成立彝族服饰合作社、行业协会,扶持彝族服饰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举办好火把节、赛装节、服装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好彝族服饰宣传展示、展演、展销等活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健全彝族服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族服饰保护和利用工作。支持鼓励合作社、协会、民间团体、传承人和民间艺人做好彝族服饰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二)组织开展对典型彝族服饰和区域代表性传统彝族服饰的形态、制作需要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工艺流程进行调查、收集、整理、遴选,建立保护名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针对传承现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生产性保护基地进行评审,并逐级申报认定。对认定的基地进行技术和资金扶持。为生产性保护基地搭建与科技、文化创意、旅游、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研发文创产品,并积极协助宣传、展示、推介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四)组织对传统彝族服饰色彩、款式、配饰、纹样、工艺流程、文献古籍等和年事较高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数据采集工作;
(五)对彝族赛装节和彝族服装节举办地、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火草纺织技艺传承地、州人民政府命名的彝族刺绣之乡、彝族服饰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体性保护工作;
(六)组织彝族服饰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成果出版、文艺作品创作,开展宣传展演、展示展销、传承培训、技能交流等;
(七)组织开展彝绣之乡、彝绣名村、非遗工坊的推荐申报、评选和认定工作。开展彝族服饰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支持彝族服饰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传承人、艺人设立彝族服饰博物馆、陈列室、主题公园、传承基地、传习所(点);
(九)制定彝族服饰主题旅游线路,开展彝族服饰文化进社区、进街区、进景区、进酒店、进民宿等活动;
(十)负责彝族服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十一)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彝族服饰保护利用的其他工作。
县(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遴选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彝族服装及其图片、文字、视频等资料,由州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公示,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彝族服饰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彝族服饰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
(三)将彝族服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统筹资金,将彝族服饰保护利用和发展规划专项经费纳入州文化和旅游局年度预算申报,加大彝族服饰保护利用资金支持力度;
(二)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彝族服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彝族服饰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彝族服饰的职业技术培训,提升彝族服饰从业人员自我发展能力;
(二)依托县域经济、乡村产业发展,为彝族服饰传承人及民间艺人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为彝族服饰自主创业的传承人和民间艺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支持;
(四)会同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彝绣之乡、彝绣名村、非遗工坊、彝族服饰大师、彝绣巧匠、兴楚名匠等的推荐申报、评选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彝族服饰保护发展规划、区域性整体保护空间规划,建设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二)加强对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彝绣之乡、彝绣名村、非遗工坊等推荐申报、评选和认定工作;
(二)鼓励依法养殖、种植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动植物,鼓励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使用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三)依托彝族服饰资源优势,用好财政衔接资金和各级定点帮扶等各类资源,发展助农增收产业、巩固拓展好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彝族服饰保护发展市场监管体系;
(二)对彝族服饰的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管;
第十七条 教育体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彝族服饰教学活动,传授、传播彝族服饰基本知识。鼓励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采用体现含彝族服饰元素的校服;
(二)支持在职业院校开设彝族服饰专业课程,传授技能、创意产品开发、设计制作和营销等知识。
第十八条 民族宗教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对彝族服饰的调查、收集、整理、遴选,建立保护名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针对现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遴选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彝族服装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公民在彝族火把节、彝族年、赛装节、三月会等传统节日及州庆、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等重大活动中着彝族服装或本民族服装;参会彝族代表、委员出席人大、政协会议着彝族服饰。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成立彝族服饰、彝族刺绣合作社、协会等组织。
第二十条 妇女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彝族服饰技能知识培训;
(二)扶持成立彝族服饰、彝族刺绣合作社、协会等组织;
(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为彝族服饰自主创业的传承人和民间艺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人彝族服饰技能知识培训,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彝族服饰、刺绣技能知识培训,提高传承人和艺人技艺水平;
(二)评选、认定高中级彝族服饰、刺绣技师。
第二十三条 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彝绣作为对外合作,培育州内外市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重点工作之一,积极推荐彝绣产业和产品;
(二)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部门积极搭建彝绣销售平台,畅通彝绣产品流通渠道。
第二十四条 彝族服饰保护利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同级政府安排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彝族服饰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扶持,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